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党中央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帮助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和河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我校在籍全日制大专生。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学习成绩良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五)家庭经济收入低,在校期间所获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包括学杂费、基本生活费)。
(六)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严格履行还贷义务。
(七)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八)执行贷款银行规定的其它有关条件。
第三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需材料
(一) 首次申贷
1. 贷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共同贷款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 新生带录取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老生带高校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 系统导出的贷款申请表(加盖生源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章,加盖本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公章或经办人签字)
(二)续贷学生
1.贷款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共同贷款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3.带高校在校证明或学生证及复印件
4.系统导出的贷款申请表(加盖生源地所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公章,加盖本地教育局资助中心公章或经办人签字)
第五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及利率
(一)一般情况下,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每年不超过6000元。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照全日制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贷款生专科毕业后考入本科院校的,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延期。国家只负担对学生在读期间进行贷款贴息,学生毕业后的利息全部由个人负担。
(三)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由财政部门对接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
(四)贷款生可提前归还贷款。对于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六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贷流程
(一)审贷学生网上系统注册账号,填写基本信息、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再系统中提交申请;从系统中导出申请表打印(加盖公章)及其他材料到当地县区教育局资助中心进行资料审核
(二)县区教育局审核资料无误后,从系统中进行“通过”处理,将信息从网上推送给当地县区联社;并定期将收集的材料送达到县区联社进行贷款审批
(三)县区联社审批通过后,从系统中进行“通过”处理,如果是省外高校,则需要告知学生及时从系统中导出“回执”进行打印,填写盖章后寄回本地县区资助中心
(四)县区资助中心将省外高校寄来(或者学生本人带回)的回执录入网上系统,省内高校通过网上系统录入回执信息
(五)县区联社与申贷学生签订合同和借据后,将合同信息录入网上系统,确认无误后进行合同生效处理
(六)合同生效,本次审贷结束
(七)银行发放贷款。其中学费贷款统一划到学校指定帐户上,用以冲抵学费。
第七条 贷款变更
国家助学贷款只能用于支付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如有以下情形者将终止贷款,违法乱纪者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贷款学生未按合同规定正确使用贷款而且超前消费者。
(二)贷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者。
(三)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者。
(四)伪造证件者。
(五)中途退学或取消学籍者。
(六)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第八条 贷后管理
(一)成立“bat365平台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担任,成员由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的负责人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学生处处长兼任,各系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学生助学贷款工作。
(二)学生处将对贷款学生建立个人信用档案,并对贷款生的表现作出诚信评价。学生处负责保持与银行的联系和沟通,定期向省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汇报我校助学贷款情况,并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异动情况。学生处负责使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软件,利用网络管理体系,为银行和贷款学生提供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动态查询服务。
(三)财务处负责与开办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银行联系,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划拔手续及与银行有关帐目的结算工作。
(四)学生处负责向“bat365平台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及时通报己获国家助学贷款生的学籍变动情况。
(五)各系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对申请贷款生进行初步审查,根据贷款生的居住地址、有效联系方法、学籍变动和处分情况等建立学生贷款信用档案,及时将贷款生的变动情况(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居住、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上报学生处,并对贷款生的档案进行相应调整。各系要加强对贷款生的诚信教育和日常管理,督促贷款生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利息。并将诚信表现记入个人鉴定,与综合测评挂钩。贷款生毕业离校时,将该生个人信用档案装入学生个人档案。
(六)见证人有义务按要求及时向学生处或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品德操行和学习情况、学籍异动和其他引起贷款变更的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应与其保持联系,及时向贷款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最新有效通讯方式。
(七)坚持公示制度与惩戒制度。为了增强贷款工作的透明度,对每年贷款生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接受公众监督。
(八)每学年召开一次全校贷款工作总结表彰会,通报一年学生贷款情况,总结交流贷款工作经验,对做出突出成绩的部门和个人,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
(九)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采取无担保(信用)贷款方式,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回收,贷款生毕业前须与经办银行办理相关的还款确认手续,若贷款生不办理确认手续或提交上述材料的,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手续。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每年7月份开始办理,当年9月份贷款划拨。
(十)贷款学生毕业后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归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尚未还清前,应及时向贷款银行通报变动后的单位、联系地址以及还款方式等有关变化情况。贷款学生毕业后到异地工作的,可采取通过异地商业银行分支机构汇款到贷款机构的方式归还贷款。
(十一)对于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故意拖欠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银行将会同学校向网络、新闻媒体公布名单,并保留用法律手段追缴的权力。
第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