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协议医疗机构、参保单位及职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居民:
现将市区参保职工(居民)选择本人2014年度普通病和慢性病(居民为普通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度选择的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计算机系统将于2013年12月25日清空,参保职工(居民)需重新选择2014年度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二、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2014年12月25日,参保职工(居民)可以凭医疗保险卡或社会保障卡自主到具备门诊统筹资格的医疗机构(职工和居民门诊统筹资格医疗机构名单见市医保中心网站)选择本人2014年度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三、门诊定点医疗机构选定后,一个年度内原则上不能变更。如果遇有特殊情况(例如住址变更、病情变化等)需要变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职工由所在单位、居民由所在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证明,到市医保中心相关参保管理科办理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信息变更。常驻外地职工及易地安置退休人员仍按原办法选择本人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四、参保职工(居民)在门诊就医时,应仔细核对门诊发票,以便确定是否在本人门诊定点就医。职工医保发票的右上角有“普通(本人定点)”或“慢性病”字样,居民医保发票的右上角有“普通(本人定点)”字样,表示就诊的医疗机构为本人门诊定点。
五、各参保单位、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切实负责,将本通知精神告知职工(居民)。参保单位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张贴本通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在参保登记窗口、居民小区门口张贴本通知,让参保职工(居民)知情。
六、具备门诊统筹资格的医疗机构应在挂号、收费、取药窗口张贴本通知,切实做好门诊定点选择工作,不得采用赠送物品等方式诱导参保职工(居民)选择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特此通知。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
201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