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河北省高等学校学院(系)党组织工作条例》和《河北省高等学校党支部工作条例》,为进一步明确我院所属各基层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健全工作制度,建立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工作运行机制,保证学院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院各基层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系、部、处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改革、发展、稳定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把各基层党组织建设成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的各项决策,政治坚定,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培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建立健全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各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基层党组织的建立和组成
第四条 党员人数超过20人的系、部,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10人以上的,根据工作需要,经院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系部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可设书记1人,专职、兼职副书记各1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系部,一般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凡党员人数不足5人的可由工作性质相近或业务相关的单位联合成立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党支部)下设若干个党小组,党小组必须有3名正式党员以上,凡组织关系在我院的党员都必须编入一个直属党支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部委员出缺,及时增补。直属党支部每届任期3年,按期换届。如有特殊情况,经党委研究,可提前或推迟。
第六条 各基层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由基层党组织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由院党委选任。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七条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较高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有总揽全局的组织领导能力,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八条 各系部党组织的书记可以兼任行政副职,根据实际情况,书记和系、部、处行政负责人也可由一人兼任,但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
三、基层党组织的职责与任务
第九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抓好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及本支部各单位的工作特点,注重实效地开展工作,努力把各基层党组织建成团结带领教职工进行改革和建设的战斗堡垒。
第十一条 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证监督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直属党支部政治核心作用,团结、组织本部门教职工,保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组织有计划、重成效的政治理论学习。组织党员、群众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教育,进行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革命传统和民主法制教育,结合学院中心工作进行经常性的形势任务教育。通过教育,引导党员和群众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开拓进取,积极参加学院建设与改革,促进发展,维护稳定。
第十三条 在实际工作中做好本部门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应紧密结合形势任务、学院中心工作和师生思想实际,形式多样、注重实效,在教学、科研和“三育人”活动中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威力。引导教职工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工作中做出成就,努力把学生培养成为“四有”新人。不断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四条 系部党组织的负责人要参与本部门重要问题(如专业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教职工队伍建设、重大科研项目和科技开发、重大经济财务活动、人事调动与安排、奖金分配、奖惩以及其它应共同研究的问题)的研究和决定,配备、管理好学生政治辅导员,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负责政治审查。在重要问题决策前,党政主要负责人应事先通气,协调一致,以便共同动员党内外人员,齐心协力完成任务。党支部应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通过积极、主动并有创造性的工作,使党组织成为战斗堡垒,在本部门发挥政治核心的作用,广大党员能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很好地树立起共产党员的光辉形象。通过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树立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解决好思想上真正入党的问题。
第十六条 严格党内组织生活,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注重提高党员素质,对不履行党员义务或违纪的党员,要及时教育、批评直至组织处理。对于六个月无故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和不接受组织分配任务者,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按党章规定,坚决予以自动退党的组织处理。
第十七条 加强党的作风建设,发扬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传统,增强群众观念,关心群众疾苦,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力所能及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提倡务实精神,反对弄虚作假。认真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及其它纪律规定,教育党员模范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第十八条 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党员发展工作要有规划、有措施,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发展工作。注重对教工积极分子的发现和培养,特别注重对年轻学术骨干和管理工作骨干的教育和培养,应主动帮助他们,提高他们对党的认识,争取他们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和管理。对条件成熟的教工和学生入党积极分子应及时发展,要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工作程序,确保新党员质量。加强对预备党员在预备期内的教育,使其在预备期内全面提高素质。
第十九条 做好本单位统战和安全保密工作。配合院党委做好民主党派成员和其他统战对象的工作,会同行政负责人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落实有关规章制度,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条 在开展争先(先进党组织)创优(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活动中,不断加强党支部委员会自身建设。支委会应加强学习,认真执行本条例。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党内外重要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系部党组织的负责人要以身作则,团结支委会一班人,并充分发挥他们各自的作用,共同努力做好党的各项工作,经常向党委汇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院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基层党组织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二条 组织活动制度。各基层党组织要坚持每周一次的组织活动,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应有考勤,做好写实记录,每学期通报一次考勤情况。
第二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系部党组织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交流思想,检查执行党的决议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等。
第二十四条 党员向党组织汇报制度。党员应每学期至少一次采取不同形式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坚持每个党员至少联系一名群众(本单位党外群众较多的情况下),积极开展群众工作,及时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加强党群关系。
第二十六条 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制度。系部党组织每学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一次,听取党员意见,改进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工作制度。系部党组织每学期期中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党委组织部门汇报一次工作,以取得党委组织部门对支部工作的了解和指导。
五、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机关、后勤党组织,在执行本条例第十六条时,可从实际出发,予以参照。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试行,今后若与上级党组织规定有出入,以上级党组织文件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学院党委组宣部负责解释。
二○○七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