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病毒性肝炎防控形势严峻,长期积累的慢性病毒性肝炎患者基数较大,急性病毒性肝炎时有发生,传播风险依然存在。防治病毒性肝炎,需要公众的理解、参与及支持。
1、日常工作、生活接触不传播乙肝和丙肝
乙肝和丙肝病毒不经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播。因此,日常工作、学习和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在同一办公室工作、共用办公用品、住同一宿舍、在同一餐厅用餐和共用厕所等无血液暴露的接触不会感染乙肝或丙肝病毒。研究未发现乙肝和丙肝病毒经吸血昆虫(蚊和臭虫等)传播。
2、应努力消除对乙肝感染者的社会歧视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 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3、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应该承担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
病毒性肝炎感染者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依法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患有甲肝、戊肝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4、乙肝母婴阻断措施可有效预防乙肝母婴传播
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的孕产妇在妊娠或分娩的过程中,有可能将乙肝病毒传染给胎儿或新生儿。感染时年龄越小,转化为慢性病毒性肝炎的风险越高,因此开展乙肝母婴阻断的意义重大。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应确保住院分娩,尽量减少新生儿暴露于母血的机会。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孕产妇所生新生儿,应在出生后24小时内尽早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同时注射乙肝免疫球蛋白,并按照乙肝疫苗免疫程序完成后续剂次接种。高乙肝病毒载量孕妇,可在专业医师指导下接受规范的抗病毒治疗。